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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自然人独资形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是否须负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我们必须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做出详细分析,而不能仅仅做简单笼统的结论,即在特定情况下,若产生了人格混同现象,则该自然人将承担起公司对外负债的连带责任。 对于仅由一位股东组成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
两人以上的股东叫决议,一人股东叫决定,先到工商备案,再注销国地税税务、银行、最后回到工商。
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不负有出资责任。股东也只是负有限责任,更别说法定代表人了。
自然人独资公司和自然人控股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的两种形式。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自然人绝对控股
只有一个自然人全资设立的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也会载明是自然人独资,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去设立一个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也是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
自然人独资无法增加股东。 自然人独资,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两者的不同在于前者是特殊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后者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
原则上,公司法人被起诉,由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所以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公司财产清偿,公司股东仅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也应当对公司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