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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可以约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是指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因此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实,不仅是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是可能承担责任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有关债务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的回答是这样的: 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
抽逃出资股东之间是否责任连带要分具体的情况。 当股东存在着抽到出资的这种状况,如果说公司当中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是其他类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帮助抽调出资的话,那么此时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的责任,具体的表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在有限公司中,一旦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将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还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股东连带责任法律规定1。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子公司与母公司并不是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换句话说,虽然从名称上来看,母公司与子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在实践过程中,子公司也会受到母公司实际的控制的地位。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