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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
房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
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外墙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五年期限从房屋验收合格交付时起算。例如,A家房屋于2007年1月1日交付,那么该房屋的维修期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在保修期限内,开
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期限不同:缺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拒绝承担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商品房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为五年,具体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般每个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不同,而具体来说:对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来说,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