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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
合同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是采用通知对方的方式,并且需符合下列行使的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逃债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即行使不安抗辩权。
1、法律规定抗辩权主要是指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对抗权,分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4、
1、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
商标权的内容具体有: 1、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一般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以及核定使用的产品为限的; 2、禁止权,主要指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权利禁止其他人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在相似的项目服务上或者是产品上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
全权代理的权限具体包括: 1、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2、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