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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讨债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遇到恶意讨债的,可以带上相关证据自己去法院起诉追讨。
公司恶意逃债股东要担责,股东一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股东如果滥用其权利,构成人格否认的,则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恶意逃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偿还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以及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恶意讨债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遇到公司恶意讨债的,债权人可以起诉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
公司恶意逃债的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损失
公司恶意逃债,若是有股东滥用法人的地位给企业或者是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的,应当申请破产。
新《公司法》增加的滥用公司人格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和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作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恶意将公司资产及相关资产转移给股东
对于公司破产后股东的债务承担,有如下两个不同的情形: 1、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已完成实缴出资义务,且没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的,公司破产后,股东无需额外承担责任; 2、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的,
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公司股份,并实际出资后,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即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该资产对外承担债务。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