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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目前没有规定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只有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其主观要件为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进行抢夺或窃取和客观要件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具备下列要件即可确定构成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罪: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罪的刑事责任:触犯本罪的,依法应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罪的行为是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擅自转让,是指未经批准而无偿送给他人。
符合以下要素会构成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1.主观要素: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主体要素: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观要素: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售、转让国家所有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档案法的相关管理规定,私自出售、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犯罪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认定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需要满足下面四个要件: 第一,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犯罪嫌疑人
冒名顶替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 1、客体要件,冒名顶替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对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权利;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等替他人或窃取他人的利益,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