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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
1.权利:要求留置权人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未经同意进行处分,债务得到清偿后归还留置物。 2.义务:积极履行债务,在宽限期内清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
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经过约定或者债权人通知的两个月以上的期限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也可以直接将留置物拍卖,没有拍卖条件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变卖,以
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
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等,此时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且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留置财产必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理由已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人占有该动产与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 4)债务已届清偿期,债
民法典第1042条主要是关于几类法律所禁止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其中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买卖婚姻则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
民法典第944条是:关于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的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则业主不得以其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该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逾期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是指,当事人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首先,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具体位置、居住的条件和相关要求、居住权持续的期限以及产生争议时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