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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骗贷,如果公司的会计人员知情并积极参与了,则应当视为是共同犯罪,根据其参与程度来判断是主犯或者是从犯。但若公司骗贷的行为,公司的会计等财务人员若不知情或者没有参与的,则不用承担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
公司骗贷,财务负责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看财务是否参与骗贷。如果参与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没有参与,或者不知情,则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骗贷,财务负责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看财务是否参与骗贷。如果参与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没有参与,或者不知情,则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虽然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并没有减轻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中的法律责任,而是增大了和明确界定了会
公司骗贷,财务负责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看财务是否参与骗贷。如果参与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没有参与,或者不知情,则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借款时,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具体根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分为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事先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贷款诈骗罪立案需要以下条件:一是犯罪主体:实施该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实施该犯罪要求年满16周岁。二是犯罪客体:该行为破坏了我国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三是主
隐名股东的责任需要视公司成立情况而定: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形: 1.公司股东知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协议,规定实际股东为隐名股东,且隐名股东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