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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1、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死亡赔偿金中是不包括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的,那么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也是会单独进行计算的,一般情况下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会根据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居消费收入以及被扶养人的年龄来确定和计算的。
夫妻扶养义务可以成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律依据。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扶养到十八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扶养人已经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去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年龄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同:被扶养人没有达到满十八周岁的,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没有工作能力等等的,计算二十年。
同居关系没有扶养义务。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但没有登记为合法婚姻的关系。在我国,同居不是违法行为。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未婚的男女进行同居。只要双方都没有法定配偶,这时候双方长期自愿公开地共同生活,也是法律所尊重的一种生活方式。
妻子不愿意过夫妻生活不违法。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妻子必须要与丈夫过夫妻生活,其实婚姻里面,夫妻之间的生活是双方彼此恩爱、协商的事情;相反的法律条文里面有规定“丈夫不能强迫妻子过性生活”,不能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和妻子发现性关系。在婚姻生活中,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