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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2020-07-07 2,130
普法内容
1、户籍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具有农业户口。我国目前未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相关社会待遇仍存在差距,土地仍是农民的根本保障。一般来说,成员存在于一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而该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具有历史延续性,且相对统一,所以认定成员资格,户籍仍应当作为基本参考条件之一。 2、户籍+权利义务标准 该标准认为,成员资格的判断除了看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外,还需看其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户籍+实际生产生活+权利义务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4、户籍+实际生产生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口,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依赖于该集体土地为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应以户为单位,采取以村民小组登记和户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名单收集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在村、组分别进行第一轮张榜公布。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要进行第二轮张榜公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单的认定须交由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查;核查结果应告知村民委员会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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