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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经过后,相应的权力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解除权、撤销权等。按照规定,除斥期间,是不能被任何事情中断的,也就是说除斥期间中止通常是不被允许的。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确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期限的,该期限届满后解除权消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则解除权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1、超过诉讼时效的可以起诉,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但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抗辩权不适用除斥期间。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一项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
除斥期间不是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首先允许约定,而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只有解除权可以约定除斥期间。 2.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形成权。 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根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除斥期间的特点如下: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
借条过期两年也能起诉。这主要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里所说的三年的计算时间,应当自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换句话说,债务履行期届满,借钱的债务人仍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我国新修订的民法典采纳了合同法的规定,保留了债权人撤销权这一项制度。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当在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债务人的侵权行为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法律赋予他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