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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权,是记者有自主地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材料而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它是一种信息采集行为,保障和规范这种行为的法源,可以一直追溯到言论自由的原则。言论自由在狭义上通常理解为意见表达的自由;从广义上说,知情权被解释为言论自由'潜在'的权利
如果不接受记者采访,记者强行拍摄采访不算侵权。在我国,肖像权的限制是指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虽然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了肖像权人的肖像,但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情形,法律上将这种使用也称作"合理使用
敲诈勒索2万会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要的依据如下: 根据有关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记者可以采访除法律明确禁止采访意外地方,法律禁止的地方一般为军事或者包含重大秘密的单位,工地显然不属于,所以说采访并无过错。这是记者采访权的体现。采访权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在任何公共空间搜
在我国刑法中有关冒充军人和人民警察进行犯罪活动的条款有好几个,对相关犯罪的处理方法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在刑法分则中,有三个条文分别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一、刑法第263条规定,如果冒充军警人员进行
冒充假记者身份不算招摇撞骗,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记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假冒记者招摇撞骗的话是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的,《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
冒充签字,公安可以立案处理。因为冒充签字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冒充别人在合同上签字的,那么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受害者造成损失的,那么需要赔偿。情节严重的,那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
别人冒充代理人代签合同时,该合同对被冒充的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冒充代理人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人事实上并没有代理权,该合同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冒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销售假冒商品处罚标准如下: 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