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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缴足出资,注册资本不到位怎样处理?

有限公司股东缴足出资,注册资本不到位怎样处理?

2024-05-29 3
普法内容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以非货币财产形式出资,且其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其他股东才有资本补足的连带责任。在以货币形式出资而未实际出资的,其他股东没有连带补足义务。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外部关系来说,其他股东也负有连带补足义务。也仅仅限于以非货币出资形式,对于以货币形式出资的也不适用连带补偿责任。此时,公司的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公司和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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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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