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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管制犯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则其没有政治权利。对犯罪分子处以管制,并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管制犯有政治权利。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如果在判刑时,犯罪分子只是被判处管制,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管制犯仍然拥有政治权利。如果对被告人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管制不一定会限制政治权利,除非在判处管制时,犯罪人被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根据法律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管制刑的机关为公安机关,管制本身并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由审判机关在判决时予以确定。
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会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和终身之分,具体包含下列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相等
死刑犯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具体原因如下: 1、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对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要依法剥夺其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其政治权利,那么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一般可以分为两种: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