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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
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向债权人提供物作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该物优先受偿。而债权人的代位权则是指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
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但次债务人不一定具备履行能力,因此,为了充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确认债务人对债务金额向债权人承担清
一.代位权是担保债权吗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来看,债权人代位权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
代位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时间限制。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
代为继承承担债务吗?不管采用哪种继承方式,除了继承财产权益,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也是要承担的,但是偿还的范围只限于遗产的实际价值。 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继承遗产要清偿被继承人依法需要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要以其继承的遗产价值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担保人能够起诉债权债务。如果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清偿债务的义务,担保人在承担自己的担保责任之后,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担保人代为偿还的款项。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有钱但是拒不偿还债务的,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