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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2021-12-22 22
普法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 具体包括: 1、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2、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和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控股是指出资额、持有股份占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对企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新闻宣传部门包括各级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广电部门等。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六条  根据《规定》第十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表,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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