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得以行使代位求偿权需要满足以下四个特定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需具有法定性和明确性,并且这些债权已经达到可以被履行的期限;债务人表现出未能积极行使其已然到期的还款义务;再次,债务人在行使权利方面的怠慢行为已经给作为债权人的权益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 3、须债务陷于迟延。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
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代位权有哪些构成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三个方面: 1、从主观条件上:前罪和后罪都是属于故意犯罪,司法部门在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遏制犯罪人的出现再次犯罪,因为刑法的主要任务是遏制故意犯罪者,把惩治犯罪分子、防止故意犯罪的人再次故意犯罪作为自己的目的。 2、从
集团公司成立条件主要有以下四点: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集团成员单位
分公司,主要是指在资金、业务以及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和经济上分公司没有独立性,并且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仅仅是总公司的一个附属机构。 根据《公司法》相关的规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