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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的原因有多种,一般常见原因有: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的: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双重户口是不允许的,会根据本条例第20条的规定处理,并“注销(毁)”当事
派出所拒绝办理曾用名原因多为户口上添加曾用名必须符合当地派出所规定的条件,派出所不给你增加曾用名说明你不符合条件规定。按规定添加曾用名必须带有关证件,证明手续去派出所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才可以添加,所以
集体户口属于非农业户口,而村委是不能接受和管理非农业户口的,因此,村委不接受集体户口回原籍是正确的。当事人可以先找一企事业单位,将自己的集体户口挂靠在该单位的集体户口上。有了挂靠单位,派出所必须接受。
真是很遗憾,法院不会受理。 但以下规定或许有帮助——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
户口迁出了还能迁回原籍。但是需要符合条件。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接收
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也就是将户口从学校回迁,需要学校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和学生的档案回迁所需的《报到证》。具体的回迁流程如下: 1、到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找各个院系的办公室等老师,询问并领取《户口迁移证》,《报到证》; 2、持《报到证》回原籍
更新户口本必须回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对应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