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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需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交通事故进行重新认定,作出是否改判的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案情较为简单的交通事故,公安的交通管理部门需在接到报警后进行现场勘查,并在10天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按期较为复杂的、且需要对事故现场、车速、或者尸体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则需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时间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节严重而定。具体情形如下: 1、事实简单、责任清楚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如果是交警有关的部门故意要拖延时间不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或者当事人针对交警有关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认为有异议的地方,一般当事人有可以进行申请复核的权利。 具体申请复核的方法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