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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故意以金钱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嫖娼者牵桥搭线。引诱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容留是指故意为他人卖淫提供场
一般引诱幼女卖淫罪追诉期为十年。请正确理解追诉期,只要案发之初警方立案的,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法律规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
诱使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妇女为某种目的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点是:侵犯的对象是社会保障管理和社会时尚。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客观上,引诱、引诱妇女卖淫。法律规定引诱、允许、介绍他人卖淫的,
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诱惑、容忍、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2)诱惑、容忍、介绍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3)诱惑、容忍、介绍卖淫的人患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刑事责任是: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附加罚金;情形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若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附加罚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一)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客体要件 引诱幼女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引诱幼女卖淫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通过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下面四个要件: 第一,在客体上,本罪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与此同时,也严重
触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具体要看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又或者是独立适用附加刑;2、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实施卖淫活动的; 2、引诱、容留、介绍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卖淫活动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梅毒、艾滋病或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