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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用地转用必须经什么批准

涉及农用地转用必须经什么批准

2021-12-27 8
普法内容
涉及农用地转用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土地征收的审批单位只能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严禁任何组织,擅自通过各种方式绕开国务院,私自进行违法违规的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分以下两种情况: 1、原为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审批; 2、非基本农田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内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在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外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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