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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从上述法规可以推得出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已经对是否有处分权进行过形式审查(无重大过错),但确不知道无处分权(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 故《公司法》
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
为防止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身份优势,操纵公司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此种情形下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对外担保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
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的,对外担保决议只要符合法人的章程,内容不违法,当然是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此做了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只有在获得总公司授权的前提下,才能对外进行担保。换句话说,分公司担保不一定是无效的。如果总公司已经明确书面授权分公司,这时候分公司可以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具体来说,这主要是依据了我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根据公
股东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的全体员工有效。股东作出决议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