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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的代理行为一般无效,但是有例外情形。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终止,此后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但是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
越权代理不会为无权代理。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需要有一定的代理权限。代理人未经委托人授权或者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的,只能构成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不一定有效。如果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被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了;或者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的,则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或者如果代理人并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以及被代理人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可见,被代理
委托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的代理行为不一定有效。 只有存在下列情形的,实施的代理行为才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
委托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的代理行为不一定有效。只有存在下列情形的,实施的代理行为才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
委托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的代理行为不一定有效。 只有存在下列情形的,实施的代理行为才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
一、追认人必须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追认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追认应当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7条。 二、《合同法》第48条未规定追认方式。追认可以明示作出,追认的意思也可从被代理人行为中推定得出。 三、对于《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相对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有: 1、两者概念不同。表见代理指的是,虽然行为人在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其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而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
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应当由具备实施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本人在追认期限内进行。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如下: 1、必须是被代理人本人才有权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2、被代理人必须具备实施该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如果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