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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没有抗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保证方式,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
保证连带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除了连带责任保证外,保证责任还包括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期限的时间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进行协商确定,但是如果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子公司与母公司并不是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换句话说,虽然从名称上来看,母公司与子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在实践过程中,子公司也会受到母公司实际的控制的地位。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