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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出资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1、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承揽关系中,一般不负连带责任。但若为共同承揽人,除另有约定外,应当需要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且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发起人出资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
在实际的工程发包过程中,发包人出于种种目的,经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这里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有三种: 第一,承包人雇佣工人受伤,发包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合法分包中,由于总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时,须经发包方同意,故分包合同的签订可视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的授权与分包人签订的,故分包合同就分包工程的规定应为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三方共同的合意,如果施工工程存
一般的、担保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有约定或者不可抗拒的事由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公司债务,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同时应当承担认股人的利息损失。 3、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