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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破产受理的法定条件,但可以补救的,应当给申请人补救的机会,不能补救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具备形式要件,但可以补救的破产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救。例如,
新《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执行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申请破产并且已经确认公司主体资格注销之后确实债务就已经不用偿还,但是在破产过程当中,就会用公司的资产对所有的债务债权关系进行了结,所以只能说公司破产并不会要求个人偿还但是会通过公
申请撤销破产申请书有以下规定: 依照本法的规定,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破产程序才开始。因此,本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在人民法
破产申请程序如下: 1、公司申请破产,首先要提出申请,作为债务人的企业,首先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破产的申请。主管部门审查破产的资格以及破产的界限。 2、其次,就是和解和整顿,《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
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案法规。目前,个人破产法只在深圳作为试点实施,具有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才有资格申请个人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
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后,对于法定债务仍应当偿还。具体来讲,偿还顺序如下:首先,在申请破产之后,对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务人应当随时进行清偿。其中,当债务人无法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则先对破产费用进行清偿。如果是无法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
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最长需要三十五日。具体来讲,其申请流程如下:首先,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需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如果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此裁定受理期限的,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十五日。接下来,
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不按规定披露财务状况,或者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拒不改正的公司近三年连续亏损,次年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