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与步骤为:一、初审;二、受理;三、离婚冷静期;四、审查;五、登记。诉讼离婚的具体程序与步骤为:一、起草起诉状;二、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三、递交起诉状和证据;四、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五、开庭。
一、协议离婚
双方如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离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5)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2、离婚登记的具体流程
离婚登记必须按初审,受理,离婚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行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
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
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某某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4、离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2)收费标准:每对9元。(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诉讼离婚
1、具体流程:
(1)确定管辖法院
立案前需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2)立案
管辖法院确定后,便可前往立案大厅进行立案,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
1、此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
②结婚证;
③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④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⑤孩子的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
⑥证明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据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材料提交后,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立案审查后,需要缴费。离婚案件诉讼费,是以件收取的,每件收取50到300元,如果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一般按照标的额的0.5%交纳。(现阶段,一些法院已开通网上立案,若有需求可咨询工作人员,按要求进行网上立案。)
2、原则上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审理
案件受理后,工作人员将案件移送相关庭室,确定人员进行审理。案件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送达案件文书以及开庭传票。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主张
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婚姻关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以及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4)审理结果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原告撤诉、调解和判决。
①原告撤诉
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若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②达成调解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前者可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不再出具正式的调解文书;后者则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
③作出判决
若双方调解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法律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⑤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对于第一审的诉讼离婚案件,要看其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离婚案件。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如果案件特别复杂,审理不清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如果还是无法审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2、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上诉。
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文书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