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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是否仅限于无偿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是否仅限于无偿行为?

2021-02-01 118
普法内容
撤销权的行使,并不是仅限于无偿行为。债权人也可以对有偿行为行使撤销权,例如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相对人知情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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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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