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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包括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包括

2020-07-09 45
普法内容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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