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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
知识产权收益是夫妻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指排他性支配受保护智慧产品商事标记及商誉等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组权利。 ①知识产权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与竞争有关的权利如商誉权、竞争者地位权等。《最高人民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明文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不是专利。 1、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但是知识产权不仅包括专利权,还包括著作权、商标权; 2、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且,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登记前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除非财产的所有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另一方,否则,
农村土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视情况而定,分别如下: 1、夫妻婚后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若夫妻双方均为本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是在土地二轮承包之前结婚,可以认为该承包经营权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2、结婚后一方户口迁入本经济组织的。增补部分归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