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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出误的,可及时申请复核;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注意: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发生的事故、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签订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
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必须双方本人都到交警队签字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 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不签字不会影响保险的理赔; 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指的是交管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原由以及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有关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备拘束力和执行力。 根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时间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节严重而定。具体情形如下: 1、事实简单、责任清楚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更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可以提请复核。申请复核的流程具体如下: 1、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是可以通过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