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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
“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内涵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诉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提起两次诉讼。“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前后两个诉讼必须为同一事件,即针对的是同一当事人、基于的是同一事实。具体到本案中,原生效民事判决对唯汪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
一事不二审又称为一事不再理,它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指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因为此时的案件已经根据法院的审理产生了既判力,不能再对其重复审判而加以推翻,从而
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处以两次以上的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
1,“一事不再理原则”不适用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属于其例外规定。2,但是离婚案件的再次起诉有时间的限制性规定,即六个月内原案的原告不得再次起诉。3,《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
(1)成文的罪刑法定。①法律主义。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等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即罪刑法定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等。②禁止习惯法。虽然习惯法体现民意,但因为不成文,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相对简单,法律未做规定的,公司章程可自主制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由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有: 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是因其的相关行为导致,而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则无需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需要确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相关的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