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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对质押的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人是指将质押财产进行质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就是债权人。
动产质权是指因设立担保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出质人是指将质物交给质权人,供作该债权担保的人。 质权人是指占有出质人的财产并有权在其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性质:请求权的概念由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提出,指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目的是使罗马法和旧普通法中的诉权从程序的角度可行,并在私法的实体法上加以规定。请求权是实现权利的重要途径与手段。
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如果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质押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
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为了督促担保物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交易秩序,本法对抵押规定了时效,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存在主债权到期及时行使质权的问题。但质权与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出质无效,指的是股权质押行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那么股权出质就是无效的:1、主合同无效。股权出质通过质押合同进行约定,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目的是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如果主合同无效,主合同的债务自然不存
股权质押又可以被称为“股权质权”,主要指的是出质人以自己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所设立的一种质押。 股权质押生效条件为: 1、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应该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此外对于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要明确地指出。这是为了防止质权人趁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股权质押的程序如下: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质押登记。然后提交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所需的材料,例如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