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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形式代位权,当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债权,其怠于行使债权,使得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得以行使代位权,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有抗辩权等权利,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履行抗辩权等。次债务人可以依法及时地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原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
代位权可以追至次债务人。 起诉次债务人的方法如下: 1、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材料,具体如下: (1)起诉书; (2)证据材料; (3)原告身份证以及证明被告的资料; (4)如委托他人诉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造成的。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
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两种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的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如,监督权、离婚权等; 2、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状首先是写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应当具体明确。第2部分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第3部分是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是主要的部分。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需要写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