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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信访条例,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
首先可以根据信访条例,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不再受理时应通过诉讼解决。 如果确定需要采取走访形式
《上海市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但应当通过相关法定程序处理的,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处理。 对不属于本机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
1.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2、适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3、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驳回
破产清算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上级人民法院仍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可见,破产清算案件不予受理后,不能直接申请抗诉,应当按照诉讼程序进行上诉、申请再审。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是: 1、申请⼈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与申请仲裁的争议⽆直接利害关系;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