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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虽获得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却仍没有像企业法人那样成为完全独立的主体,所以不能像公司股东那样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在各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可以是有限责任。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对“合伙企业”作了新的定义,即“本法所称合伙企
一、新合伙人要承担入伙前的债务吗新入伙的合伙人仍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同等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般情况;同时,为了防止原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中途加入为普通合伙人的,本与加入前的合伙债务无关。本条的第1款规定的含义在于:入伙协议为合伙人内部之约定,在合伙人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但入伙协议并不为外部所知晓,该内部约定对合伙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只需承担有限的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有限合伙人
要区分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首先要区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分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形式是,由有限合伙人以自己认缴的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由于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人在不同的合伙企业中,承担的债务是有区别的。首先,在普通合伙企业中,该企业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