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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股权质押担保的债务

如何认定股权质押担保的债务

2021-01-21 101
普法内容
股权质押担保债务的方式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的股权优先受偿,以股权质押的,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且股权质押不得转让,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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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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