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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既遂刑事责任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根据法律规定,依照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判刑规定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其次,当被出卖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时,客观上又造成了淫秽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二个罪名,分别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如果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淫秽物品主要指的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具有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如果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是不属于淫秽物品的。并且,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刑法聚众淫乱罪的处罚如下: 1、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
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的标准的规定如下: 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