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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来执行收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
监外执行需要纠正的情形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公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 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
监外执行可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患有严重疾病的,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怀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无社会危险; 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属于孕期、哺乳期妇女。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本来应当予以逮捕,但是符合下面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施行监视居住: 第一,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因此生活不能自理的; 第二,犯罪嫌疑
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以下: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适用死刑的; 2、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
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有: 1、监外执行,一般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的犯罪分子,而缓刑的适用范围要小于监外执行的范围。 2、监外执行,是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例如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治疗的,或者正处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而缓刑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