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和
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协议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目的不同。合同协议是其主体为实现一定的合同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3、适用的法律不同。合同协议适用《民法典》,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4、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5、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
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合作协议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6、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合作协议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合作协议所产生的责任只有
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8、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合作协议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9、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合作协议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10、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合作协议签订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1、从劳动关系性质上来看,二者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际劳动过程所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权利义务的行使,即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依照双方的约定及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来执行一定职务或工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则提供生产及工作条件,对劳动力进行管理支配,并根据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按期给付相应劳动报酬;
2、从掌握的证据角度来看,王某提交的多份证据材料清楚地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从规范性文件角度看,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公司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未期满离职的:
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期满离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赔偿双倍的工资,如果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应当按照未履行合同的年限赔偿单位损失。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劳动
合同没到期,可以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协商好了,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也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到时候直接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
用人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防控:
对于企业招用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企业有四种方式可以选择:
1、选择标准的劳动用工,采用这种方式用工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个月的用工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2、选择非全日用工,采用此类方式,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需要缴纳工伤保险)。但需要确保员工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3、选择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采用这种方式,用人单位只需要选择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将所需员工的条件要求告知
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然后派遣至本单位。
4、选择劳务用工,采用这种方式,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是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由单位与劳务工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在管理方面,劳务用工方式常有不便,因为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隶属与被隶属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