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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放弃债权后重新承诺的效力

民法典规定放弃债权后重新承诺的效力

2024-07-17 5
普法内容
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进行清偿时,债权人的预期目标落空。此时,如仍保持债权人减让债权的效力,对于债权人明显不公。为此,依据公平原则,若在和解协议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完毕时,和解协议被裁定终止执行,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放弃部分债权的承诺失去效力。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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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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