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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受人迟付的风险转移有以下规定:标的物的风险一般自交付时起转移,如果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则买受人需要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也应按约定收取标的物,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风险负担制度作为债权法的重要制度,规定了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外在于合同当事人的事由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哪方当事人承担的问题,确定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如何分配风险造成的损失。研究此项制度关键是要明确风险负担转移时间,理论上标的物风险转
如果是因为买受人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取到货物的,导致没有按时间交付,买受人属于违反双方的约定,应该自违反约定时起就自行承担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但只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没有及时取货时才使用这一条,如果是因
买受人延迟受领风险应该由买受人自己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交付前,其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如果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
买受人延迟受领风险的负担是: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延迟受领的属于违约,自违反约定时自行承担损毁灭失的风险,因出卖人或因不可抗力导致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延迟受领的,买受人不需要承担损毁灭失的风险。
1、买受人延迟受领风险应该由买受人承担。 2、标的物交付前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通知之日由买受人承担。
只要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那么不管是哪个公司或者是否只是挂名,都要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公司法人代表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的方面: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甚至还有可能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由于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因单
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标的物。标的物的灭失,意味着有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标的物灭失的风险由谁负担,就意味着由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规定了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首先,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应当遵循当事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应当明确的是缓刑,全称是刑罚的暂缓执行。具体而言,指的是对触犯刑事法律,并且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并且,应该注意的是,缓刑没有规定担保人,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