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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征地批文拆迁协议失效。征地批文为因建设需求征用土地,需经过相关行政机关审批的公文,属政府应主动公开之事项。如未获批文实施征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勒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所签拆迁协议亦无效。
我们都知道,只要拿到征地批文,往后的事儿就好办多了,但话说回来,被征地的人们可得睁大眼睛看清楚了,这个批文并不意味着就能顺利征地拆迁。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情况可能会让你大吃一惊哦!首先得搞明白下面几点: 1.这个征地批文并不是终身保值的东西,
1、城市拆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法律是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的房屋征收实施细则。 2、国务院590号令中明确房屋征收是征收人对房屋的产权人进行补偿与安置,与户口没有关系。但各地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的拆迁协议通常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依法订立的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
政府征地拆迁需要有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就是违法的。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是否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失地失房农民手中,是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
没征地批文是征地合法性的证明文件,没有批文是不能征收土地的,所以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拒绝征地拆迁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
不合法。 征地拆迁,即由政府严格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之后,才可以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 但是,某些征收人为了规避复杂的法定程序,就直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协议搬迁”的方式,实施对土地的征收,这种行为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属于违法
协议没有签完整,协议也不一定没有法律效力。协议没有签完整,在合同法中应当表述为合同并不完整。合同不完整,不一定合同就无效。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完善合同的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是
个人签订的协议书,只要不违背国家的法律,并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那么该协议书有效。当双方行为人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