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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怎样进行处罚?

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怎样进行处罚?

2021-11-07 7
普法内容
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该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第十二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及是地方法规要求 和相关部门的要求。
第五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三)责令赔偿损失; (四)吊销证书; (五)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六)罚款。 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七)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八)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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