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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对子公司对外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二者的账户是独立的,子公司的债务母公司没有义务偿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在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2、当子公司在被设立时并未达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法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特别是其注册资本不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此时,就可能将子公司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对外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独立于向它投资的母公司而存在的独立主体。
从表面上看,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一般都是根据有限责任原则组成的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通常情况下,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无法律上的根据。但是,在处理跨国公司的破产时,除了有限责任这个一般规
1、不需要。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债务相互独立,如果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的话,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有义务偿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
子公司与分公司承担债务的方式:子公司一般对其全部财产负责。资不抵债的,由母公司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分公司应当以总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
看具体情况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受民事责任,母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外债也不需承担。但是如果母公司出现出资不到位或者母子公司有约定母公司要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母公司需要承担子公司的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独立,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股东而已,两者之间并没有共同债务,母公司的债务不会由子公司承担。另外,子公司的债务也不会由母公司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母
子公司的债务不能起诉母公司。子公司欠款无法偿还的,债权人一般不可直接向母公司追责,但子公司与母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时,母公司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
子公司与母公司并不是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换句话说,虽然从名称上来看,母公司与子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在实践过程中,子公司也会受到母公司实际的控制的地位。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