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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之后针对婚前财产的分配问题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原则。鉴于婚前财产通常被视为一方个人所有的独立财富,它不应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存在而自动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这些财产应归
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需要遵循下列原则: 1、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4、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
1、分居期间的财产离婚后分割要遵循如下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原则、合法分割原则等。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1、男女双方平等原则。 2、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除此之外还要适当的照顾女方的原则。 3、财产分割时应该做到有利于分割的原则,尽量满足双方的需求,综合考虑分割方式。 4、不得倚靠职权的便利来获取更多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婚姻的不幸福最终都会导致离婚,离婚就会牵扯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其实离婚时不参与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婚前个人的财产,这些财产的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先。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可以双方平分,也可以一方少分,甚至可以一方不分,只要能够达成合意,法律均不禁止。但是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一方都可以起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各共有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