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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区别主要是信息的内容、性质不同。内幕信息是指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所利用的信息主要是指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使用客户资金购买证券、期货的投资
判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要件分别有: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主观上是故意;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 满足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主体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员工和相关监督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表现形式包括: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该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在公开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前,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罪。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买入或
民间借贷合同当中,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不能主张利息。但是,如果是对于利息的约定不明确的,则当事人双方还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明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再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