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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哪些

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哪些

2020-09-16 112
普法内容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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