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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有些家长习惯认为,送学生到学校学习生活,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但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因此,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就读于各类学府中的青少年群体,其监护权并没有被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他们正在接受教学的学校。须知,学校只是一个教育性的机构,肩负着向学生传授知识、进行管理以及提供安全保障等多方面的责任,然而,它并不能够替代或者行使法定监护
1、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应是其父母。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由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
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学校也不是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不属于监护义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
在校男大学生依法服兵役的年龄,具体如下: 1、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2、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未成年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法律,1991年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