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离婚,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选择起诉离婚,流程如下:
1、带齐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起诉状以及副本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诉讼离婚具体需要准备以下五种证件与材料:
(1)离婚起诉状;
(2)夫妻
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
(3)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5)
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2、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
3、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
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调解成功,法院制作调解书;
5、调解无效,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6、在法庭进行审理后,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当事人起诉,可以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
(1)看分居时间: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看婚前是否对精神病有所隐瞒: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看是否有犯罪行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看有无禁止性结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
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证明对方有过错:
(1)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明: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明:提交公安机关出警证据、法医鉴定、证人。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明: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
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请求支持子女由自己抚养的证据
(1)抚养费的证明:提交自己的收入证明;
(2)抚养权的归属证明: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具体情况,提交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而相关证据。
(3)对于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4)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是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一下情形可以争取抚养权的证明理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5、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
住房公积金等。如果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
(1)双方有财产约定:提交协议书。
(2)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银行帐号。
(3)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有机动车:提交车辆行驶证。
(5)有房产:提交房产证、
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6)在公司拥有股权:提交该公司的
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
(7)有债权债务的:借据、相关的佐证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